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李国锋拒服兵役的处罚通报
年夏秋季征兵期间,我市碣石镇适龄自愿报名青年李国锋,男,身份证号****X,碣石镇新饶村人,经征兵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年9月经陆丰市征兵办批准,应征到新疆军区克孜勒苏军分区服役。入伍后,该青年理想信念不坚定,怕苦怕累,态度消极,思想极端,多次要求离开部队。经所在部队新兵团干部骨干、市镇两级武装部领导以及家长分别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无效,并在部队、兵役机关、家长明确告知本人拒服兵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处罚后果后,该新兵表示知晓拒服兵役处罚后果,但仍继续坚持离开部队,拒绝服役。履行有关程序后,最终因拒服兵役新疆军区克孜勒苏军分区作除名处理。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广大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关于拒绝、逃避义务兵役行为处罚办法(暂行)》(粤府函〔〕号)第六条之规定,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李国锋拒服兵役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如下:一、取消李国锋家属的军属待遇,处以相当陆丰市年度1名义务兵当年优待金额(元)两倍共计元罚款,罚款缴入陆丰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库。如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由陆丰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李国锋不得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三、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李国锋办理升(复)学手续。四、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李国锋户口簿本人的“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义务兵役”。五、将拒服兵役新兵李国锋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拒绝、逃避服兵役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希望广大适龄青年引以为戒,踊跃报名参军,接受祖国挑选,珍惜报国机遇,为国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陆丰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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