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43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镇街(20个,详见附件1)自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依据《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89项,详见附件2)下放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自各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日起,各乡镇街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五、各镇街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街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陆丰市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附件: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名单2.汕尾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向右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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