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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幼儿园校车与货车相撞致6人受伤,学

事实新闻

根据陆丰市公安局警情通报可知,年3月18日7时许,贾某明(男,29岁)驾驶豫S29**0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新国道陆丰市东海镇新华美学校路段时,与陆丰市东海镇华某星幼儿园由徐某立(男,50岁,有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的粤N71**8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13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校车司机、跟车老师和四名学生受伤。

目前,以上六名伤医院接受治疗,情况稳定,均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知识

→幼儿园校车发生车祸,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了方便儿童或青少年上下学方便,一般幼儿园或者校园都会配备有校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其他机动车是有避让校车的规定的。那么,对于本案中幼儿园校车出车祸与货车发生车祸的现象,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众所周知,幼儿园里面的学生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校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幼儿园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幼儿园只有证明自己尽到了保护、管理等相关职责,才能对于儿童人身权利受到伤害免责。

本案中,由于还未将儿童送到相应责任人手里,并未转移风险接力棒,故幼儿园在儿童发生伤害后将成为第一责任人,除非其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否则法律首先推定幼儿伤害发生后,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若本案中司机经过交警认定,并出具相应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其为无责任的,那么,受伤的儿童可向货车司机贾某明已经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应的赔偿;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减少校车发生车祸的概率?首先,要保障校车安全,需要编织一张严密“网”,即编织一张更加严密的安全“网”。其次,必须对车辆、驾驶员、驾驶过程、行驶路线进行全方位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加强路面巡逻,及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接着,对于校车违法违规超载,板子不能只打司机,毕竟校车超载的主要责任者不是校车司机,而是学校、幼儿园的管理者。

最后,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专用校车安全标准》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但由于未立法强制执行,许多农村地区的校车都用改装的三轮车、摩托车代替,或者租用私人的“黑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因此,我国亟须校车安全立法,严格落实校车标准,并认真执行相应配套措施。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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