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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巴马法院发布第四批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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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四批)

陈听幸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56万元。

黄泽均

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4万元。

韦继岸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东庙乡永平村弄楼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9.55万元。

黄毅

男,住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东麟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9.55万元。

黄彩兰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发村巴发下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1万元。

李凤苏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1万元。

黄日发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局桑村巴朝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18万元。

王智勇

男,住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青云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9万元。

潘强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5万元。

罗林巍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3万元。

刘秀新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65万元。

杨勇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弄谟村兰电队,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4.73万元。

曹玉龙

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朱家湾7组,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3.46万元。

黄凤花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巴累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22万元。

李志明

男,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东片区,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1.61万元。

简富园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龙凤村龙凤屯八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49万元。

梁龙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赐福村六毛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6万元。

黄启逢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武城村上凡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08万元。

黄忠福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坡良村重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8.88万元。

李正根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六勤屯二队,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1万元。

韦斌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兴化路,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29.47万元。

陈永忠

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村委新拥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3万元。

梁艺薰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福乡村福乡屯一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08万元。

王秀清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林览村弄依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万元。

陆丰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介莫村牙前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68万元。

赵文进

男,住贵州省仁怀市三合镇红旗村毛草湾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7.71万元。

黄大飞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龙洪村板晚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万元。

杨胜爱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龙甲村龙温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24万元。

何岳

男,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乡五里村七斗组,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巴马法院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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