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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法10则有关网络言论侵权的案例分析

10则有关网络言论侵权的案例分析

1.公民反对他人侮辱历史英雄人物的言论不构成侵犯人格权。

2.学者滥用学术自由侮辱历史英雄人物构成侵犯名誉权

3.侮辱、诋毁民族英雄的人格、恶意商业炒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5.通过“人肉搜索”捏造、虚构事实造成他人自杀的构成侮辱罪

6.从信息接收者的视角判断“影射者”的责任

7.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8.“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的认定

9.转载者的责任:专业媒体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10.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案例一

公民反对他人侮辱历史英雄人物的言论不构成侵犯人格权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提示〗公民因对历史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

〖标签〗英雄人物|人格权|言论自由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丰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京02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钟、洪振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新育

〖案情概述〗

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由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土”有关叙迷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的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各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人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米,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上述文章发表后,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次,被评论32次。

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等。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对于历史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在此意义上,对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

2.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历史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

案例二

学者滥用学术自由侮辱历史英雄人物构成侵犯名誉权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

〖提示〗学者不可滥用学术自由,以缺乏充分根据和严谨论证的质疑对历史英雄人物进行贬损与丑化,更不得任意侮辱和诋毁。

〖标签〗英雄人物|名誉权|学术自由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西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京02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振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长生

〖案情概述〗

洪振快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并于年9月9日在对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干简称“案涉文章”、《不实》)一文。《不实》一文写道:《南方都市报》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派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七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土”“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而后,案涉文章对诸多细节进行了考据性论述。

案涉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通过诉讼维护历史英雄人物包括已经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需要确定原告的范围,这应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归,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享有程序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2.历史英雄人物在我国当代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精神应当被归为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因而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对这一利益进行侵犯,不仅对个人名誉和荣誉构成侵害,同时构成了对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所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3.荣誉权以及与荣誉相联系的名誉权,既包含着权利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利益,也包含着社会价值和公共秩序。学者在发布史实考证时,对所涉人物的荣誉和名誉负有尊重义务,不可滥用学术自由,以缺乏充分根据和严谨论证的质疑对其进行贬损与丑化,更不得任意侮辱和诋毁。

案例三

侮辱、诋毁民族英雄的人格、恶意商业炒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提示〗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标签〗英雄人物|人格权|恶意商业炒作

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大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邱少华

被告: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

〖案情概述〗

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万余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达次,点赞78次,评论次。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年4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

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裁判要点〗

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其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

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提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公民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更应当谨慎地发表言论。

〖标签〗公众人物|名誉权|言论自由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海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一中民终字第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

〖案情概述〗

年5月25日14时22分,经过新浪认证加“V”的公众人物,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周鸿祎4个小时内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针对金山公司的42条微博,频率达每小时10条,内容包括金山公司的安全软件金山网盾存在安全漏洞、安全卫士与金山网盾的兼容问题,以及年的“微点案”,从而引发行业的热烈讨论,周鸿祎对于新浪微博的传播效果称赞有加,其写道“新浪微博影响真大”。在周鸿祎发出第一条相关微博3个多小时后,年5月25日17时49分,金山毒霸在新浪微博上对此进行回应,其对周鸿祎对金山网盾的重视表示感谢,更称会对近期发生的事件作出说明。

后金山公司CEO王欣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予以回应,表示针对公司挑起的纠纷,金山公司不会投入太多资源对抗,只会把精力放在产品自身的不断完善上。王欣又在微博上表示,年5月25日上午,金山公司接到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的来函,指出金山网盾可能存在技术漏洞,且金山公司已经处理并完成升级。年7月,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被告周鸿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周鸿祎撤回相关微博文章,并在其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微博首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7天,同时在《证券日报》《法制日报》发表该致歉声明。对于经济损失,金山公司主张周鸿祎承担股价损失6亿元中2%的赔偿责任,合计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裁判要点〗

考虑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发言人的具体身份、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周鸿祎作为金山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的董事长,且是新浪微博认证的加“V”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受众及更大的话语权,应当承担比普通民众更大的注意义务,对竞争对手发表评论性言论时,应更加克制,避免损害对方商誉。周鸿祎利用微博作为“微博营销”的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软件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通过诋毁金山软件的商业仿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任职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金山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五

通过“人肉搜索”捏造、虚构事实造成他人自杀的构成侮辱罪

——蔡晓青侮辱案

〖提示〗通过“人肉搜索”捏造、虚构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罪。

〖标签〗人肉搜索|名誉权|侮辱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汕陆法刑初字第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概述〗

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年12月2日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晓青犯侮辱罪,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蔡晓青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关于被害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1)因被害人死亡无法在清被告人是否实施捏造、虚构事实行为的,不能构成诽谤罪。

(2)发微博要求“人肉搜索”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属于侮辱行为。

(3)本案被告人的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蔡晓青不仅发布微博称“穿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还附上徐某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该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网友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蔡晓青又把这些信息在微博上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从蔡晓青要求“人肉搜索”的第一条微博发布,到第二天晚上徐某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后自杀,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这次微博事件对被害人伤害很大,明显感觉徐某情绪低落。徐某作为一个尚未步入社会、生活在经济不发达小镇的在校未成年少女,面对“人肉搜索”的网络放大效应及众多网民先入为主的道德审判,对末来生活产生极端恐惧,最终发生了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故蔡晓青发微博的行为与徐某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被害人徐某不堪“人肉搜索”受辱而跳河自杀身亡,明显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关于是否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问题,法院认为,“人肉搜索”引发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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