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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渔民请注意甲子边防派出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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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报料你身边的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6号)精神,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13号)部署要求,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实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

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实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出海生产作业,确保让群众切实享受到简化办事程序、减轻负担的改革红利。

即日起,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出海船舶报备的信息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名船号、吨位、船籍港、作业类型、船主、船上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人员报备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报备变更信息。已进行信息备案的船舶进出港时,船上负责人应当在出港前及进港后24小时内,向港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和随船人员数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应聘到台湾渔船上从事近海渔船劳务作业的大陆人员凭《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种类签注登轮作业。

受理备案的单位:陆丰市公安局甲子边防派出所,受理-。

受理联系人:朱警官,受理。受理。

受理联系人:周警官,受理。受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陆丰市公安局甲子边防派出所

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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