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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陆丰可以缴ldquo医保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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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年修订)的通知》(汕府〔〕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

  年11月1日至年1月31日。

  三、参保缴费征收任务

  下达年度全市参保缴费征收任务指标为.万人,其中:市城区30.万人、海丰县(含深汕合作区)69.万人、陆丰市.万人、陆河县26.万人、红海湾开发区8.5万人、华侨管理区1.48万人。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上、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部门前台等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指南另行发布)。

  缴费期开始后,连续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需变更的,应在缴费前及时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手续。新参保人员应到所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再进行缴费。

  (二)在校学生参保。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各级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跟踪核实、台账管理等工作。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三)特殊人群参保。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号)和市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做好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汕医保〔〕45号)文件规定执行,做到不重一人、不漏一人,确保应保尽保。

  (四)港澳台居民参保。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细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沟通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缴机关主体作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落实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配合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征收的组织工作;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协同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到账、对账等具体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征缴责任,分解征缴任务,强化征缴措施,创新征缴办法,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丰富宣传内容、载体、形式,向参保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重要意义、缴费的服务指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等宣传好、落实好,让群众理解和支持参保工作,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四)强化督办机制。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于11月份起每周二将《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进度统计表》报送市医保局汇总,及时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督查通报,确保缴费征收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1: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进度统计表.pdf

附件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年10月16日

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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