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年4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时任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现任省委书记李希先后作出多次批示,要求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担任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具体研究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对问责工作直接指挥部署,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抽调人,分成19个核查组,进驻相关地市和单位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分管环保工作副省长许瑞生对有关问责事项给予具体指导。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核查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认真细致地核查,先后对人开展谈话,制作谈话笔录份,查阅项目资料0多份,到现场取证次,调取证据材料份,形成了33份共30余万字的核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根据核查事实和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共对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厅级14人、处级及以下干部人),诫勉55人(厅级7人、处级及以下干部4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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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汕尾陆丰市和海丰县大量生活垃圾简易焚烧、污染突出问题。汕尾市未按照《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导致陆丰市陆城垃圾处理厂和海丰县垃圾焚烧处理厂仍然在用,造成环境污染,上述两家垃圾处理厂自运行以来无污染治理设施,长期严重超标排放,废气长期未检测,环保等部门监管不力或未正确履职,汕尾市政府、汕尾市住建局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省住建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整改情况的报告与实际整改情况不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汕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时任汕尾市副市长)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辉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新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钟文管(时任汕尾陆丰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陈俊雷(时任汕尾陆丰市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汕尾市海丰县政府副处级干部施流德(时任汕尾市海丰县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对其他1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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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3月29日
来源:摘自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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