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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女子在东海某商场被砸伤,经调解,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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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场消费被砸伤消委调解帮维权

年9月30日,陆丰某市民反映被货物砸伤问题,市民称其妻子在陆丰市东海镇某百货商场购物,期间被商场员工用叉车运送大米时因大米掉落被砸中右脚掌导致骨折,在商场的员工的医院进行就医,至今无人与其协商,市民认为不合理,向老板反映无果,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陆丰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约谈双方当面进行协商沟通,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陆丰市该百货商场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及相关一切费用共计元;消费者保证收到赔偿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该商场主张其他权利,也不得向该商场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双方在陆丰市消委会签订了投诉调解协议书。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经营者也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案因购物期间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理应由该商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现已收到现金补偿款。

案例选送单位:汕尾市陆丰市消委会案例水泥建楼不凝结消委维权减损失

年11月20日,市民反映位于陆丰市河东镇某水泥店消费纠纷问题,市民在其店内购买水泥,其水泥质量差,不会凝结,现市民担心楼房建好后结构不稳固,市民要求其店家进行赔偿,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陆丰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约谈双方到陆丰市消委会进行协商沟通,多次调解并多次前往消费者在建楼房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人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经营者提供水泥的合格检验报告,经营者供销商水泥厂家也派人前往现场进行抽样取证,陆丰市消委会也前往陆丰市住建局了解相关水泥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调解此纠纷,多次约谈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工作,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接受,双方在陆丰市消委会签订了投诉调解协议书。有关产品质量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销售商品后,应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并且不应拖延或推卸履行义务。本案中无法认定经营者出售的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解决纠纷减少消费者损失,工作人员多方协调最终消费者已收到现金补偿款。

案例提供:汕尾市陆丰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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