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
通告
陆府通〔〕3号
为巩固创文创卫成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元宵节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元宵节期间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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