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交通事故伤亡率,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陆丰安全文明交通创建工作。强力消除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依法查扣收缴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严厉查处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停放,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查扣收缴,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销毁。
二、严禁公共场所(含学校、社会团体、公共停车场等范围)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停放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查扣收缴工作。
三、禁止拼装、销售、购买非法摩托车,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法律责任。明知是赃车依然购买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五、严厉查处驾乘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载人超员、逆向行驶、随意变道、随意掉头、加装遮阳伞,及驾驶摩托车飙车、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法处以罚款元、记2分;载人超员的依法处以罚款元、记2分。
六、现场检查发现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标志或车辆未悬挂号牌的,暂扣车辆。当事人凭驾驶证、交强险凭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对车辆来源合法性审查后作出处理。
七、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法处以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的,处以元罚款,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或驾驶证的,处以元罚款,记12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以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对查获的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为中共党员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由交警部门抄告市纪委、市监委;属在校学生的,抄告市创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督促落实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单位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和个人守法自律。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陆丰市公安局
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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