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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中小学教师退出
教学岗位的意见
(修改稿)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关于汕尾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活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学历不达标、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汕尾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
第四条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培训、转岗和解聘。
(一)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五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待岗期满不能竞聘上岗的,须转岗。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参加更高等级的岗位竞聘,也不得列为各级各类评优人选。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转聘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或高中教师转为初中教师、初中教师转为小学教师。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教师转岗后,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合同中的聘用岗位及相应内容作出变更。
(三)解聘是指学校与教师本人解除聘用合同。自解聘之日起,终止教师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的;
(二)学历不达标的;
(三)未能竞聘到教学岗位的;
(四)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五)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七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符合校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报所属人社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经批准备案后,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暂按原岗位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第十一条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在30天内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期间,教师本人应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对解除聘用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试行。
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
年9月28日
?情系陆丰
本期编辑
Linaifei
(元/月,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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