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本院敦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如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及时从曝光台中删除相关信息。
本院欢迎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举报,同时欢迎对本院的执行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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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名单一、自然人
1、案号:()粤执67号
被执行人:陈良雄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粤民初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良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高淞木制品厂支付模板货款元及支付自年5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林晓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元,由被执行人陈良雄、林晓丹负担,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元,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申请执行人。
2、案号:()粤执67号
被执行人:林晓丹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粤民初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良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高淞木制品厂支付模板货款元及支付自年5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林晓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元,由被执行人陈良雄、林晓丹负担,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元,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申请执行人。
3、案号:()汕陆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黄建民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汕陆法民二初字第7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黄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余长顺借款共计元。
二、被执行人黄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余长顺借款利息(以借款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率计算;利息起止点:自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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