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在陆城规划区内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
通告
陆府通〔〕2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春节、元宵期间在陆城规划区内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春节、元宵期间在陆城规划区内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二、春节、元宵期间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镇政府、公安、安监、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年1月21日
禁
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禁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
海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海府通1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杜绝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的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和许愿灯。县城禁燃区域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花园、第一城、正升华府等).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凡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报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燃放。
三、县公安、安监、公用事业、市监、住建、经促、交通运输、供销、环保、公安消防等单位应尽职尽责,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央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凡发现在禁燃区域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都应该对其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举报。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爆光其违法行为。
五、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一经查实,将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年1月8日
via:陆丰市人民政府海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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